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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监管与监督双向奔赴 消费环境方能更趋优化

时间:2023-06-14 14:52: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相关资料图)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示了一批在调查落实后结合举报人行为,认为不属实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管人员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发现有的事实与举报内容大相径庭,有的举报人所诉情况经查则是子虚乌有。全国12315平台显示,这批公示的举报人投诉举报次数均超过3000次。(据6月12日中国消费网报道)

当前,恢复和扩大消费是优先发展课题,需要进一步激发广大经营主体的丰沛活力与内生动力。纾困助企、减税降费等各类惠企正向激励措施是推动供给水平提质升级的好招妙招,打造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营商环境同样离不开对经营主体的保护。临沂市市场监管部门一纸“不予立案”的公示,充分彰显出市场监管部门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法治化进程,时度效上把握精准,展现监管力度;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充分结合,情理法上考量充分,不失监管温度。

对于假冒伪劣和违法广告等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是消费者实行监督权利的应有之举,也是经营主体必须接受的一项法定义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受理投诉举报,作出给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是法律赋予监管部门的法定权力。作为消费者群体一员的举报人与市场监管部门一样,同样都是消费环境共同的建设者、参与者和监督者。放心安心消费环境的营造。不断提高消费品质,创新消费场景,提振消费信心,推动消费与供给在更高水平上平衡,需要消费者与监管部门双向发力、协同配合。放心消费环境的打造与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建设是驱动美好消费生活愿景实现的一体两面,两者须臾不离,必须合理兼顾。

但长期以来,有个别人以投诉举报为业,滥用举报权,从中渔利。有的自己或组织人员超出合理消费需求大量构买,有的竞争对手把投诉作为竞争的手段,恶意制造投诉机会,造成司法和行政资源的牵制和投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但是如何认定“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一直是监管中的一个难点。临沂市市场监管局的做法无疑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他们向社会公开对不予立案的投诉并说明理由,既有利于真正的消费者为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的处理,也警示恶意不实投诉“瞎子点灯——白费蜡”,同时也用实例向全社会表明了市场监管部门规则的统一、执法的公正和信息的公开,也有利于促进经营者竞争的公平。

监管部门贯彻“三公一统”,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经营主体的发展信心才会越充分,消费者获得感才会越强烈。依法立案查案是履职,依法不予立案,公开公示、回应关切,既是履行法定职责,也是诚恳接受社会监督。

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真诚协助经营主体提高经营水平,以柔性监管实施容错纠错机制,消弭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隐患,将行政执法资源从大量不实投诉举报中释放出来,集中力量、铁拳出击,查处那些群众身边隐藏的“关键小事”和“消费陷阱”,携手包括举报人在内的各类社会监督力量共同编织一张社会协同共治、高效运转的监督网络,共同打造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开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

有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公示,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公开透明;有经营主体被投诉举报的消费公示,被举报人的信息同样一览无余。在监管与举报监督的这场双向奔赴中,正因为执法全过程透明与公开,我们的消费环境方能更加优化,广大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会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徐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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