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资讯 > >正文
2022年度江苏泰州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_天天微资讯

时间:2023-04-27 18:26:09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4月26日上午,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召开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泰州市“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洁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相关资料图)

张洁从全面统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行政裁决工作质效、强化企业维权服务举措等三个方面对我市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部署。

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效能,查办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共查处知识产权假冒侵权案件200件,其中商标案件168件,专利案件14件,地理标志案件18件,其中5个案件入选省局典型案例;向公安机关移送6件;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37件,其中作出行政裁决10件。

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囊括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方面的执法保护典型,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一: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他人专利案

2021年12月27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与其他部门联合实施医疗器械专项检查。经查,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的二类医疗器械恒压咽鼓管吹张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他人合法有效的专利号ZL2016****。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4月26日,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兴市某烧饼店侵犯“黄桥烧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30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泰兴市某烧饼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黄桥烧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权人泰兴市黄桥烧饼协会的许可,擅自使用了标注“黄桥烧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盒,同时使用了“黄桥烧饼”的门头。

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6月30日,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15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及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擅自在其于2022年2月11日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中使用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标志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

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3月18日,办案机关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陵区某建材批发部销售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小夜灯案

2022年2月14日,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 对海陵区某建材批发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1日通过网络购买了10盒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创意3D小夜灯,该标志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及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

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3月17日,办案机关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靖江市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机案

2021年11月20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靖江市某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某江电机”注册商标的电动机35台。经查,当事人未经“某江电机”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向靖江市某空调制造有限公司销售标有 “某江电机”注册商标的电动机48台。

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1月24日,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台下脸盆案

2022年6月15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泰兴某公司建筑施工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3只标注科X的台下脸盆。经查,上述商品系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经该注册商标持有人科X公司授权的鉴定单位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8月9日,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兴化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叉车、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叉车维修案

2022年3月12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兴化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1台侵犯“合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叉车;未取得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证,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叉车的维修;使用未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叉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叉车、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叉车维修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7月13日,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凌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12月28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凌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进行查处。经查,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间,当事人凌某某购买低价白酒和剑南春、五粮液白酒空瓶以及其他包装材料,生产假冒剑南春白酒10箱、五粮液白酒20箱,将上述10箱假冒剑南春白酒销售给朱某某。另2020年上半年,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购进了10箱假冒剑南春白酒,同样销给了朱某某。2020年10月,当事人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查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假冒五粮液白酒以及作案工具熔喷枪、空气枪各1把。

当事人凌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3月25日,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处理“缓降器用吊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泰州市某高空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就“缓降器用吊环”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专利申请,于同年9月5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泰州市某丝带有限公司制造并通过网店销售的缓降器,其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高度相似,给请求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人向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认定被请求人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予以立案。

经审理,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2022年9月30日,办案机关作出行政裁决,裁定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案例十: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处理“防暴催泪棍”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江苏某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就“防暴催泪棍”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专利申请,于同年6月2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江苏某军警装备有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采用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生产的同类防暴产品,给请求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人向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认定被请求人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1日依法予以立案。

经审理,靖江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存在明显区别,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2022年12月2日,办案机关作出行政裁决,裁定被请求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标签:

精心推荐